在阅读本承运条件时,请注意:
“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和“我方” 指阿曼航空,根据上下文需要,也包括我们的员工、承包商及授权代理。
“您”、“您的”和“您自己” 指除机组人员外,凭机票搭乘或即将搭乘飞机的任何人。 (另见“乘客”定义)。
“约定经停地点” 指除出发地和目的地外,机票中列明或我方时刻表中显示的您航线上计划经停的地点。
“航空公司识别代码” 指用于标识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字符或三字母代码。 我方的航空公司识别代码为“WY”。
“授权代理” 指由我方指定、代表我方销售我方航班航空运输服务的客运销售代理人,经授权时亦可销售其他承运人的服务。
“行李” 指您旅行时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 除非另有说明,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票” 指机票中与托运行李运输相关的部分。
“行李识别标签” 指仅为识别托运行李而签发的文件。
“承运人” 指航空公司(我方除外),其航空公司识别代码显示在您的机票或联程机票上。
“托运行李” 指由我方保管且我方已为其签发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值机截止时间” 指您必须完成值机手续并领取登机牌的时间限制。
“承运条件” 指本承运条件。
“合同条件” 指包含在您的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中或以附件形式提供的声明,其明确引用并纳入本承运条件及通知。
“联程机票” 指与另一张机票关联签发给您的机票,两者共同构成一份承运合同。
“公约” 指适用于您运输的以下任一或多项法律文件:
-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 经 1975 年蒙特利尔第 1 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 经海牙修订和 1975 年蒙特利尔第 2 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 经海牙修订和 1975 年蒙特利尔第 4 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 1961 年《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
-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乘机联” 指纸质乘机联和电子乘机联,每联赋予指定旅客搭乘其列明航班的权利。
“损害” 指因飞机上事故或登机、离机操作过程中导致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伤害。 也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李丢失、部分行李丢失或其他损害。 损害还包括因航空运输延误而对乘客和/或行李造成的损害。
“日”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七天;但为了通知的目的,发出通知的当天不计算在内;为了确定机票有效期,签发机票或航班开始飞行的当天不计算在内。
“电子票联”指我们数据库中保存的电子乘机联或其他有价文件。
“电子机票” 指我方预订数据库中记录您所预订承运的电子条目,我方或授权代理人已为其签发电子机票行程单/收据。
“EU”指欧盟。
“乘机联”指机票中标明“运输有效”字样的部分,在电子机票中指电子票联,表示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航段”指您的机票上按顺序记录的出发地和目的地,您有权在该两个地点之间乘机。
“不可抗力”指援引该条款的一方无法控制的异常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即使已尽一切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后果仍无法避免。
“IFE”指机上娱乐。
“行程单/收据”指我们或代表我们向使用电子机票旅行的乘客签发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其中包含乘客的姓名、航班信息和通知。
“乘客” 指除机组人员外,凭机票搭乘或即将搭乘飞机的任何人。 (另请参阅“您”、“您的”和“您自己”的定义)。
“乘客联”指由我方或代表我方签发的机票中明确标注的部分,最终由您留存。
“规则”指我们针对乘客及其行李的运输的某些方面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在第 17 条中有更详细的描述或提及。
“SDR”指特别提款权;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几种主要货币的价值定义的国际会计单位。 特别提款权的货币价值会波动,并且每个银行日都会重新计算。
“需要特殊协助的乘客” 指凭机票搭乘或即将搭乘飞机的无成人陪伴儿童、行动不便者、孕妇、患病者或其他需特殊协助的人员。
“中途停留” 指旅程中在约定的经停地点预定停留二十四 (24) 小时或更长时间。
“关税” 指承运人公布并经相关机构(如适用)备案的票价、费用、机票限制、票价规则和/或相关承运条件。
“机票”指标题为“乘客机票及行李票”的文件或电子客票,由我方或代表我方签发,包含合同条件、通知及乘机联。
“未托运行李”指除托运行李之外,由您携带上飞机并由您照看和保管的任何行李。
2.1. 一般规定
2.1.1. 除第 2.2、2.3 条另有规定外。 第 2.4 条及第 2.6 条另有规定,本承运条件构成您与我们之间承运合同的一部分,并适用于我们在相关航班或航段(即机票的“承运人”信息栏中针对该航班或航段明确标注我方名称或航空公司识别代码的航班或航段)为您提供的运输服务。
2.1.2. 通过我们预订航班和/或办理登机手续,将视为您代表自己以及您的预订所涉及的任何其他人接受合同条件。
2.1.3. 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本承运条件的权利,修改后的承运条件应自修改之日起生效。
2.2. 包机运营
如果根据包机协议进行承运,则本承运条件仅在通过引用或以其他方式纳入包机协议或机票的范围内适用。
2.3. 代码共享
2.3.1. 对于某些服务,我们可能与其他承运人订立协议,这称为“代码共享”。 这意味着,即使您已在我们这里确认预订,并持有以我们的名称或航空公司识别代码为承运人的机票,此时其他承运人也可能会运营该飞机。
2.3.2. 如果您的承运适用此类安排:
(a) 我们将按照第 5.5 条的规定告知您运营该飞机的承运人;以及
(b) 运营该飞机的其他承运人的承运条件将适用于该承运人执行的承运的所有操作和程序方面。 这可能会导致与承运某些方面相关的规定(例如时刻表变更、行李接受、值机和登机程序、拒绝或限制承运的条件、机上行为、与航班延误或取消相关的程序)与本承运条件中的规定不同,并且此类代码共享航班可能适用额外的规则。
2.4. 优先适用的法律和可分割性
本承运条件适用,除非其与我们的运价或适用法律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以我们的运价或适用法律为准。 如果本承运条件的任何规定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无效,则其余规定仍然保持有效。 如果我们的某项规定的一部分因此而失效,则该规定的其他部分仍然适用。
2.5. 条件优先于规定
除本承运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本承运条件与任何其他处理特定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则以本承运条件为准。
2.6. 往返加拿大和美国的承运
2.6.1. 这些条件仅适用于加拿大境内各地点之间,或加拿大境内某一地点与境外任何地点之间的运输,且仅限于其纳入加拿大现行运价的范围。
2.6.2. 如果承运目的地是美国或来自美国,则这些条件不适用于 1958 年美国《联邦航空法》所定义的航空承运。
2.7. 修改
我们的任何代理、员工或其他代表均无权变更、修改或放弃本承运条件的任何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我们将仅为机票上已确认预订的乘客提供承运服务,并且您将需要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
3.1.2. 用于搭乘我们航班的机票是我们与机票上列明的您之间的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并通过引用纳入所有这些承运条件。
3.1.3. 除非当地适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机票不可转让。 如果机票由票上所列姓名以外的任何人出示,则该机票将被扣留并没收。 此外,如果机票被除有权乘机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无论有权乘机人是否知情和/或同意,我们均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人员死亡、受伤或运输延误,或由此造成的人员行李或其他个人财产的毁坏、丢失或损坏,或运输延误的责任。
3.1.4. 部分机票以折扣票价出售,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可退款。 您应该选择最适合您需求的票价。 您可能还希望确保您拥有适当的保险,以应对您必须取消机票的情况。 许多特价票价仅在机票上显示的日期和航班有效,并且可能不可更改,或仅可在支付额外费用后更改。
3.1.5. 如果您持有如上第 3.1.4 条所述的完全未使用的机票,并且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旅行,只要您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我们可以接受的、令人满意的此类不可抗力证据,我们将为您提供不可退还的票价信用额,用于您未来的旅行,但须扣除合理的管理费用。
3.1.6. 机票始终属于签发承运人的财产。
3.1.7. 除电子机票外,除非您出示根据我们的规定正式签发的有效机票,且该机票包含该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以及乘客联,否则您将无权乘机。 此外,如果出示的机票损坏,或被非我们的授权代理更改,您将无权乘机。 如果是电子机票,除非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且提供以您的名义签发的有效的电子机票,否则您将无权搭乘航班。
3.1.8. (a) 若因您本人原因导致机票(或机票的某一部分)丢失或损毁,或您未能出示包含乘客联及所有未使用航段联的机票,经您提出申请,且在以下严格条件下,我们将为您重新签发新机票以替换原机票(或其相应部分):该机票必须原本由我们签发;此外,需有当时可轻易查证的证据表明,相关航班的有效机票确已正式签发,并且您需签署一份协议,承诺就我们或其他承运人因机票被不当使用而必然且合理地产生的、最高不超过原机票价值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对我们进行赔偿。 对于因我们自身的疏忽而造成的任何此类损失,我们不会向您索取赔偿。 签发承运人可能会针对此项服务收取管理费,除非丢失或损坏是由于签发承运人或其代理的疏忽造成的。
(b) 如果您无法提供此类证据,或未签署此类协议,签发新机票的承运人可能会要求您支付全额机票价款以获取替换机票。 在适用机票相关限制规定的前提下,若原签发承运人确认该机票在其有效期截止前未被使用过,则重新签发的机票在符合条件时可予以退款,但退款金额将扣除相应的管理费。 如果您在原机票有效期届满之前找到原机票,并将其交给签发新机票的承运人,则上述退款将同时办理。
3.1.9. 机票价值较高,您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机票,确保其不会丢失或被盗。
3.2. 有效期
3.2.1. 除非机票、本承运条件或适用运价表中另有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会限制机票的有效性,这种情况下限制将显示在机票上),机票有效期为:
(a) 自签发之日起一 (1) 年;或
(b) 首次旅行自签发之日起一 (1) 年内发生,则自机票首次旅行之日起一 (1) 年。
3.2.2. 当您在申请预订时我们无法确认预订,从而导致您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时,该机票的有效期将会延长,或者您可能有权根据第 10 条获得退款,但须遵守机票中包含的限制(如有)。 您无权获得任何额外补偿,并且我们对您的任何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3.2.3. 若您在启程后,因患病而在机票有效期内无法继续行程,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可将您的机票有效期延长至您身体状况适宜旅行之日,或延长至该日期之后我们提供的首个有可用座位的航班日期:患病情况须在预订机票时未知悉;且在您恢复行程的航段(即您已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尚有空余座位)上提供此类延期服务。但此类机票有效期的延长须以所购票价适用的运价规则未明确禁止为前提。 必须有医疗证明来证明此类疾病。 当机票中剩余的乘机联(或电子机票中的电子票联)涉及一个或多个经停站时,该机票的有效期可延长不超过该凭证所示日期起三个 (3) 个月。 在此情况下,我们将同样延长您同行的其他直系亲属的机票有效期。
3.2.4. 如果乘客在旅途中死亡,该乘客陪同人员的机票可以予以修改,取消最短停留时间或者延长有效期。 如果已经开始旅行的乘客的直系亲属死亡,则该乘客的机票以及陪同该乘客的直系亲属的机票也可同样更改。 我们在收到有效的死亡证明后将进行此类修改。 任何延期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四十五 (45) 天,且所要求的预订须视座位情况而定。
3.3. 票联顺序和使用
3.3.1. 您购买的机票仅适用于机票上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至最终目的地点的运输。 您支付的票价是根据我们的运价计算的,并且适用于机票上所示的承运。 它是我们与您签订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未按照机票规定的顺序使用所有票联,机票将不被认可并且失效。
3.3.2. 如果您希望更改承运的任何方面,您必须提前联系我们。 我们将计算您的新承运票价,并为您提供选择接受新价格或维持原票上所示的承运的选项。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需要您更改任何承运,您必须尽快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合理努力将您运送到您的下一个经停站或最终目的地,而无需重新计算票价,只要您向我们提供令人满意且我们可以接受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
3.3.3. 如果您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承运,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行程评估正确的价格。 您必须支付已付价格与修改后的承运适用的总价格之间的差额。
3.3.4. 请注意,虽然某些类型的变更不会导致票价变化,但其他变更,例如更改出发地点(例如,如果您不乘坐第一个航段)或改变旅行方向,可能会导致价格上涨。 许多票价仅在机票上显示的日期和航班有效,并且可能完全无法更改,或者必须支付额外费用才能更改。
3.3.5. 您的机票中的每张乘机联均可用于在预订座位的日期和航班上搭乘相应等级的客运航班。 如果最初签发的机票没有指定预订,则稍后可能可以根据我们的票价和所要求航班的空位情况来预订空位。
3.4. 中途停留
仅当在承运开始前与我们协商一致并且反映在机票上时,才允许在经停站停留。 您可以在机票有效期内的任何约定经停地点安排中途停留,但前提是当地法规、我们的时刻表以及与您的机票相关的票价规则允许这样做。
3.5. 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在机票上,我们的名称可能会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识别代码 (“WY”) 或以其他形式呈现。 我们的主要注册地地址和电话联系方式如下: Oman Air SAOC, P.O. Box 58, PC 111, Muscat, Sultanate of Oman 电话: + 968 24531111(呼叫中心)。
4.1. 票价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票价仅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承运。 票价不包括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城镇航站楼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 您的票价将按照您支付机票之日有效的票价计算,并应按照机票上显示的具体日期和行程进行旅行。 如果您更改行程或旅行日期,这可能会影响应付的票价。 您支付机票费用时适用的票价规则也同样适用。
4.2. 税费、费用和收费
4.2.1.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政府或其他机构或机场运营商征收的适用税费、费用和收费应由您支付。 如果未支付适用的税费、费用和收费,我们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在您购买机票时,我们将告知您票价中未包含的税费、费用或收费,其中大部分通常会在机票上单独呈现。
4.2.2. 对航空旅行征收的税费、费用或收费不断变化,并可能在机票签发日期之后征收。 如果机票上显示的税费、费用或收费增加,或者在机票签发后征收新的税费、费用或收费,您将需要在承运开始前支付。 如果您的机票是从我们的授权代理处购买的,而该授权代理没有向您提供所有适用税费、费用和收费的详细信息,导致您没有支付或没有支付足够的税费、费用和收费,则您必须支付相关金额后才有权享受承运。 我们没有责任在机票签发后通知您任何第三方(例如政府或机场当局)征收的任何税费、费用或收费,并且我们不会对您向任何此类第三方支付的任何此类税费、费用或收费承担责任。
4.2.3. 如果您不使用机票或仅使用了机票的一部分,或者您在签发机票时向我们支付的任何税费、费用或收费被取消或减少,以致于不再适用于您,或者应付金额更少,则如果收取税费、费用或收费的当局或实体向我们进行相应的退款,您将有权要求退款。 我们保留对此类退款收取合理管理费的权利。
4.3. 特殊情况下的附加费
4.3.1. 我们保留对因任何特殊事件或情形导致成本增加,而由第三方向我们收取的非常规类型或金额的附加费用进行费用转嫁的权利。 此外,我们可能会因我们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而面临运营成本大幅增加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您将需要以票价附加费的形式向我们支付我们因您的运输而产生的所有此类费用(即使是在您的机票签发日期之后征收的)。
4.3.2. 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告知您任何适用票价附加费的详细信息。 如果我们无法通过您的联系方式与您取得联系,我们将在您办理登机手续时告知您任何适用的票价附加费。您可以自由选择不支付票价附加费,并根据第 10.2 条的规定获得非自愿退票退款,在此情况下,我们对您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4.3.3. 如果任何特殊情况附加费不再适用于您的全部或部分承运,或者应付金额更少,则可以就已支付的任何此类附加费申请退款。 请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咨询如何申请此类退款的详细信息。
4.4. 货币
票价、税费、费用和收费应以机票签发国家/地区的货币支付,除非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在付款时或之前指定其他货币币种(例如,由于当地货币不可兑换)。 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以其他货币进行的付款。 当使用票价公布货币以外的货币付款时,将按照我们的规定确定的汇率进行付款。 通过阿曼航空网站购买的机票将以所示货币支付,或以在预订时在网站上选择的货币支付(如适用)。
4.5. 错误票价
如果在更正之前无意中公布了错误的或有误的票价以供出售,并且以该错误的或有误的票价签发了机票,则我们将根据您的选择,(i) 取消机票购买并退还所有已支付的金额;(ii) 以正确的票价重新签发机票,前提是您支付票价差额;或者 (iii) 签发一张与已支付金额等值的代金券,用于在签发代金券之日起一 (1) 年内购买我们提供的航空旅行服务。
5.1. 预订机票
5.1.1.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记录您的预订。 根据要求,我们将向您提供您的预订的书面确认。
5.1.2. 某些票价附有条件,会限制或排除您更改或取消预订的权利。 任何限制都将取决于所购买的票价类型。 如果组合不同的票价类型,则将适用限制程度最高的票价条件。 在您完成预订之前,我们将向您提供适用的票价规则。 票价规则的适用不会影响您根据《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5.1.3. 对于任何第三方向您提供的时刻表、行程安排、出发时间或票价中的错误,我们概不负责,或我们的责任可能有限。
5.2. 售票时间限制
如果您未在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指定的特定售票时间限制之前支付机票的适用票价、税费、费用、收费和附加费,我们将取消您的预订,恕不另行通知或承担任何责任。
5.3. 个人数据
5.3.1. 您了解,我们可能会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以及我们的《隐私政策》中的详细说明收集、使用和共享与您的承运相关的、您的个人数据。 我们保留根据本条款和我们的《隐私政策》中定义的条件和目的使用此类个人数据的权利。
5.3.2. 您承认并同意您向我们提供您的个人数据以用于以下目的:
(a) 预订;(b) 购买、记录和签发机票以及与您的承运相关的所有辅助文件;
(c) 为您提供运输及任何相关服务和设施;
(d) 获得辅助和/或补充服务,例如休息室服务;
(e) 开发和提供服务并管理乘客识别计划;
(f) 管理和运营我们的飞行常客计划;
(g) 会计、帐单、审计和其他管理目的;
(h) 验证和筛查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卡;
(i) 移民和海关管制;
(j) 安全、安保、健康(包括遵守政府和监管机构规定的筛查要求)、管理和法律目的;
(k) 预防和侦查犯罪,并就您的旅行向政府机构提供此类数据;
(l) 统计分析;
(m) 市场分析;
(n) 系统测试、维护和开发;
(o) 客户关系目的;
(p) 帮助我们与您进行未来交易;以及
(q) 直接营销和市场研究(我们仅会根据您的要求或同意进行)。
5.3.3. 为了第 5.3.2 条中规定的目的,您授权我们保留和使用此类数据并将其传输和/或共享给:
(a) 我们自己的办事处,
(b) 我们的授权代理,
(c) 我们的其他公司和/或品牌,
(d) 我们向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任何人,
(e) 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租赁、酒店、旅行保险、政府和政府机构,
(f) 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卡公司,
(g) 其他航空公司和其他承运人;或
(h) 我们为上述目的使用的第三方提供商。
5.3.4. 我们可能会处理敏感的个人数据,例如与您的健康或残疾、宗教、犯罪记录或其他情况相关的数据。 此外,我们可能会将您的数据传输到无法提供同等级别数据保护的国家/地区。 您承认,通过向我们提供敏感的个人数据,您明确同意我们为了本第 5.3 条中提到的目的处理这些数据并将其披露给第三方,并且我们也可能将您的个人数据转移到其他国家/地区,无论这些国家/地区是否提供相同级别的数据保护。 我们承诺根据现行的相关数据保护法规收集、处理、存储、保存和传输您的数据。
5.3.5. 我们还可能监控和/或记录您与我们的电话交谈或书面通信,以确保维持一致的服务水平、防止/检测欺诈并用于培训目的。
5.3.6. 我们可能需要第三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与之联系。 您有责任确保第三方同意披露为此目的提供的信息。
5.3.7. 我们需要您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您航班时刻表的变更或其他紧急事项,因此您有责任向我们提供最可靠的联系方式。
5.3.8. 如果您希望访问、更正、删除您的个人数据或反对使用您的个人数据,请通过我们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相关联系。。
5.3.9. 您同意,对于因我们及我们的授权代理基于您提供的不准确数据而进行的传输、留存或据此采取的行动,您将不会追究我方责任。
5.4. 座位
5.4.1. 我们将尽力满足提前预订座位的要求。 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提供任何特定的座位。 我们保留随时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即使在登机之后。 出于运营、法规遵从、安全或安保原因,这可能是必要的操作。 本条款的适用范围以不与任何适用法律项下赋予残障乘客或行动不便乘客的法定权利相冲突为限。
5.4.2. 在某些航班中,您购买机票后,可以通过支付规定的费用来预订每个航段的特定座位。 我们将尽力满足提前预订座位的要求,但是:
(a) 我们不能保证提供任何特定的座位;
(b) 我们保留随时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即使在登机之后。 这可能是出于合法原因的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安全或安保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尝试为您分配不同行/列的类似座位,以及
(c) 根据我们网站上列出的适用于提前购买座位的条款和条件,除了退还您已支付的座位选择费外,我们对您所做的任何座位变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5.4.3. 在航班飞行期间,您必须能够在放下两侧扶手的情况下舒适就座于座椅内,并能够在必要时使用一条安全带延长装置完成安全带扣合操作。 如果您无法做到这一点,并且我们无法以其他方式为您提供便利,则您必须根据适用法律购买第二个座位或为您的整个旅程升舱(视情况而定)。 如果航班已满员,或者您未能购买第二个座位或升舱,您将被拒绝旅行。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在下一班可用的航班上购买额外的座位。 您将无权获得任何额外补偿。 您可以从我们这里获取有关航班座位尺寸的详细信息。
5.5. 飞机
5.5.1. 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时刻表中指定的飞机(或签发机票时为您指定的飞机),但不能保证使用任何特定的飞机或提供特定的座位布局。 我们保留更改您搭乘的飞机的权利,无论是出于运营、安全、安保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这可能会导致您坐在不同的舱位或享受不同的服务等级,并且可能低于您已确认预订的等级。 在您被降级的情况下,我们将按照第 9.3 条的规定采取措施。
5.5.2. 我们可能会临时使用其他航空公司为我们运营的飞机,或使用从其他承运人租赁的飞机来补充我们的航班。 如果这适用于我们将为您提供承运服务的任何飞机,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尝试告知您该飞机运营商的身份。 我们将尽力确保您获得与您的航班宣传的相同水平的机上服务、娱乐和行李限额,但不能保证始终能够做到这一点。
5.6. 重新确认预订
5.6.1. 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您无需在飞行前再次确认后续或返程航班的预订。 当我们需要重新确认时,我们会通知您应如何以及在何处进行重新确认。 如果需要而您未能重新确认,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续程或返程航班的预订。 但是,如果您告知我们您仍然希望旅行,并且航班还有空位,我们将恢复您的预订并为您提供承运服务。 如果航班上没有座位,我们将尽合理努力将您送至下一个或最终目的地,但我们没有义务这样做。
5.6.2. 您应该主动了解与您的旅程相关的任何其他承运人的重新确认要求。 如有需要,您必须与该航班机票上航空公司识别代码对应的承运人重新确认。 如果其他承运人因您未能按要求重新确认预订而取消一个或多个预订,我们对您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您继续旅行或退款的权利将受这些承运人的承运条件的约束。
5.6.3. 对于因您未能完全遵守本第 5.6 条的要求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概不负责。
5.7. 取消续程预订
5.7.1. 请注意,如果您未提前通知我们,而您未办理任何航班的登机手续,或已办理登机手续但未在我们指定的时限内携带登机牌到达登机口,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返程或续程预订。但是,如果您在相关航班的值机截止时间前,或在登机口关闭前(如果已办理登机手续),告知我们您不打算使用任何预订,我们将根据适用的机票限制和票价规则,不取消您的后续航班预订。
5.7.2. 对于因您未能完全遵守本第 5.7 条的要求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概不负责。
6.1. 每个机场的值机截止时间都不同,您需要了解这些值机截止时间并加以遵守。 如果您留出充足的时间来遵守值机截止时间,您的旅途将会更加顺利。 如果您不遵守值机截止时间,我们保留取消您的预订的权利。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告知您首程航班值机截止时间。 对于您旅程中的任何后续航班,您应该主动了解值机截止时间。 您可在我们的网站上找到我们航班的值机截止时间,也可以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处获取此信息。
6.2. 您必须在办理值机手续时获知的登机口关闭时间前准时到达登机口。若未按时到达,您将被视为“未登机乘客”,并需就预订座位但未实际使用支付相应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请联系我们以了解适用费用的详细信息。
6.3. 如果您已办理值机手续,然后决定无正当理由不乘机,并因此导致飞机延误,我们保留向您索赔因延误而合理产生的任何费用的权利。 我们可能会用我们持有的、您的任何资金来冲抵任何此类费用。
6.4. 如果您未能及时到达登机口,或者虽然到达了登机口,但根据本承运条件的任何规定,我们拒绝允许您登机,我们可能会取消为您预留的座位。
6.5. 如果您未使用您的预订,我们有权使用您未使用的座位,并且我们没有义务向您解释使用该座位的乘客支付的任何票价信息。
6.6. 对于因您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导致您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概不负责。
7.1. 拒绝承运的权利
7.1.1. 如果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在通知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我们不会承运您,我们可能会在合理行使判断力的情况下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或我方基于合理判断认为相关情形可能发生(您明确理解,我方在评估此类风险时无义务开展进一步调查),我方有权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a) 此类行动对于遵守航班起飞、降落或经过的任何州或国家/地区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是必要的;
(b) 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可能会危及或影响飞机的安全或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或舒适度;或者会扰乱或看似扰乱航空运输的秩序;
(c) 您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任何因酒精或药物而受损的迹象,对您自己、乘客、机组人员、其他人员、飞机或其他财产造成或看似造成危险或风险;或可能对飞机上的其他乘客造成重大滋扰或不适;
(d) 您拒绝遵守政府或航空公司的医疗相关指令,例如拒绝佩戴口罩或类似的面部遮盖物,或拒绝接受我们或政府或执法机构要求的健康筛查或健康检查;
(e) 您非法持有毒品(药物),或者我们有理由相信您非法持有毒品(药物);
(f) 您拒绝对自己或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在接受此类检查后,您未能在值机或登机时对安全问题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您未通过安全概况评估或分析;或者您篡改或移除行李上的任何安全封条或登机牌上的安全贴纸;
(g) 您未全额支付适用于您航程的票价、税费、费用、收费或附加费;
(h) 您没有遵守我们的地面工作人员、机组人员或任何代理的指示,或对他们表现出不遵守规定的行为;
(i) 您未能遵守安全、安保或乘客舒适度指示(例如,关于座位、非托运行李的存放、吸烟、饮酒、使用药物或使用电子设备),或者您妨碍或阻止我们的任何地面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履行其职责;
(j) 您在我们的地面工作人员、我们的代理、其他乘客、机组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在您登机、下机之前或期间,或飞机起飞前使用过威胁性、辱骂性、侮辱性、骚扰性或猥亵的言语,或者您以威胁性、辱骂性、侮辱性或扰乱秩序的方式行事;
(k) 您制造或试图制造恶作剧炸弹、劫持威胁或任何其他安全威胁;
(l) 您在办理值机手续或登机过程中,或在您登机或下机的任何其他操作过程中,或在飞机上实施了刑事犯罪;
(m) 您未能在值机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值机手续或未能准时到达登机口;
(n) 我们认为您没有有效或合法获得的旅行证件;或不符合必要的签证要求;或试图进入您可能过境的国家/地区(相关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除外)或您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国家/地区;在飞行途中或值机与登机之间销毁或看似已销毁您的旅行证件;拒绝或将拒绝向地面工作人员提交您的旅行证件;在机组人员要求您交出旅行证件时(出具收据),拒绝或将拒绝交出您的旅行证件;
(o) 您拒绝让我们获取您的旅行证件副本;
(p) 目的地、过境或中途停留的国家/地区当局(口头或书面)告知我们,即使您持有或看似持有有效旅行证件,您也将被拒绝入境该国家/地区;或者您或您负责的同行人员不被法律、法院命令或保释条件允许离开飞机出发地的管辖范围;
(q) 您出示的机票已被或看似已被非法获取、或并非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处购买、或已被报告遗失或被盗、已被出具机票的承运人取消或暂停、或看似是伪造、篡改或虚假的;
(r) 您无法证明您是机票上所列姓名的人员;
(s) 您未能遵守上文第 3.3 条关于票联顺序和使用的要求,或您出示的机票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以任何方式签发或更改的,或机票已损坏;
(t) 用于购买机票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属于第三方所有,且未收到发放机票所需的授权文件,或该第三方未在您值机时陪同您;
(u) 您出示的机票是通过或看似是通过非法或欺诈手段获得的(例如,我们有理由相信您用于购买机票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已被欺诈性使用;或机票是通过错误或欺诈性地兑换乘客忠诚度计划下的航班奖励而签发的);
(v) 您的机票上显示的旅行舱位与订座舱位不同;
(w) 您未能或拒绝向我们提供您掌握的或您可以获得的政府机关依法要求我们提供的关于您的信息,或者我们认为您提供的任何此类信息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x) 您未能满足第 5.4 条关于座位的要求或第 7.2 条关于飞行适宜性的要求;
(y) 您未能满足本第 7 条关于需要特殊协助的乘客、儿童、孕妇和新生儿的运输要求;
(z) 您未能满足有关携带枪支和危险品的要求;或
(aa) 您此前在与我们或其他航空公司往来的行程中,曾实施过上述任一行为或存在任一过失情形,且我方有合理理由认为您可能再次实施此类行为或出现同类过失;或者,您此前曾因行为相关原因被其他航空公司拒绝承运;亦或,您在既往搭乘我方或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时,曾违反第 11.1 条对您设定的任一义务。
7.1.2. 若您因第 7.1.1 条所列任一原因被拒绝承运,我方有权自行决定取消机票中剩余未使用航段,且您无权继续完成原定行程,亦无权就本次被拒绝乘机的航班航段或机票所涵盖的后续任一航段申请退款。 对于因您在运输途中任一阶段被拒绝承运或被要求离机而引发的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我方均不承担责任。 我们保留根据第 11.2 条向您索赔所有合理费用和支出的权利。
7.1.3. 如果您因第 7.1.1 条规定的任何原因被拒绝承运,您将承担并赔偿我们因以下原因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支出: (a) 修理或替换您所丢失、损坏或毁坏的财产;(b) 我们必须向任何受到您行为影响的人员(包括乘客或机组人员)支付的赔偿;以及 (c) 由于为带离您和/或您的行李而导致的飞机改航或延误。 我们可能会将我们所持有的、您的任何资金用于冲抵此类付款或支出。
7.2. 特殊协助和飞行适宜性
7.2.1. 特殊协助
7.2.1.1. 如需承运需要特殊协助的乘客,必须事先与我们进行协调安排。 如果乘客在预订时已告知我们其可能存在的任何残疾或特殊要求,并且已被我们接受,则我们不会因此类残疾或特殊要求而拒绝承运该等乘客。 如果您的特殊协助需求在您获得我们承运您的许可后发生不利变化,您必须立即通知我们您的情况变化,并重新寻求进一步的承运许可。
7.2.1.2. 除非与任何适用法律相抵触,否则我们保留拒绝承运未能在预订时告知我们其特殊要求的、需要特殊协助的乘客的权利。 尽管如此,我们仍将尽一切合理努力来满足这类人的需求。
7.2.1.3. 如果您是需要特殊协助的乘客,当出于安全需要、您无法理解安全指示,或您在紧急撤离飞机时可能需要协助时,我方可能要求您必须由一名陪护人员陪同乘机。
7.2.1.4. 我们将要求需要特殊协助的乘客提前足够时间办理值机手续和登机(如适用),以确保及时提供所要求的协助。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确保需要特殊协助的乘客及时下机,但对于任何第三方未能或延迟提供任何特殊协助,我们概不负责。
7.2.2. 飞行适宜性
7.2.2.1. 在登机接受航空承运前,您必须自行合理确认自身健康状况适宜乘机。 如果您被告知只要采取某些预防措施(例如使用药物)您就适合飞行,您有责任确保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视情况而定)确实采取所有此类预防措施,并且您将能够出示本承运条件所要求的任何适合飞行的书面证据。 若航空公司对您是否适宜乘机存在疑虑,则可能拒绝承运您,除非您能满足第 7.2.2.2 条规定的三项要求之一。
7.2.2.2. 根据适用法律,如果您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则可以得到承运:
(a) 您最迟需在旅行开始前七十二 (72) 小时向我们提供一份由具备适当资格的医生出具的医疗报告,以确认您适合按照预定行程旅行。 报告的日期不得早于您的旅行开始日期前十 (10) 日;
(b) 您最迟需在旅行开始前七十二 (72) 小时提交一份由具备资格的医生签署的医疗信息表(可在我们网站的下载部分找到样表),并且我们的医疗中心在审核该表格后确认您可以出行;或者
(c) 您持有常旅客医疗卡 (FREMEC),表明您是常旅客,并持有证明您适合乘坐飞机的医疗卡。
7.2.2.3. 如果我们在合理行使判断力后,认为您对没有医疗救助安全完成飞行的能力存在疑问,或者上述条件之一未得到满足,或者当您自行办理值机手续或登机时,我们有合法的医疗理由相信,自您持有的医疗证明或 FREMEC 签发以来,您的身体状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我们认为您可能患有以下疾病:(a) 被认为具有传染性或可传染性,并且危及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生命;(b) 可能导致或诱发异常行为或身体状况,从而对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福祉和舒适度产生不利影响;(c) 被认为对飞行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或 (d) 可能导致航班改航或进行不定期经停,则我们保留要求您提供飞行医疗证明或拒绝承运您的权利。
7.2.3. 公共卫生措施
7.2.3.1. 您必须了解并始终遵守任何适用的公共卫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我们和/或任何国际和/或国内卫生当局、机场运营商以及任何其他承运您的航空公司实施的边境管制限制(这些限制会不时修订)。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在登机期间、整个飞行过程中以及离开飞机时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以及携带洗手用品和相关卫生用品。
7.2.3.2. 我们可自行决定要求您在登机前和飞行途中接受非侵入式体温检查。 这将有助于我们确保飞机上所有机组人员和乘客的安全,并在您出现发烧症状(包括体温超过 38°C (100.4°F) 或更高)、持续咳嗽、呼吸困难和/或出现不适)时实施机上安全程序。
7.3. 儿童
7.3.1. 两 (2) 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由至少一名成人陪同才能旅行。
7.3.2. 如果乘客未满 12 岁,则必须由 18 岁或以上的家庭成员/指定人员陪同。 如果不是这样,则必须将其登记为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除非完整填写“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表格”,否则我们将不予接受该儿童单独乘机。
7.3.3. 年龄在五 (5) 岁至十二 (12) 岁以下的儿童只有在事先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无成人陪同的情况下乘机。
7.3.4. 所有年龄在五 (5) 岁至十二 (12) 岁之间且无人陪同旅行的儿童均须登记为“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他们的承运须遵守合同条件和相关规则,这些条件和规则可在我们的网站上查阅,也可从我们的任何销售办事处获取。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的承运也必须遵守我们的价格协议,并支付预订时注明的附加费。
7.4. 孕妇和新生儿
7.4.1. 如果您怀孕且已满 28 周或以上,我们将在您出示以下医疗证明的情况下为您提供承运:
(a) 由具有适当资格的医生在您旅行开始前七 (7) 天内签署;
(b) 说明您的预产期;
(c) 证明您适合按照计划的整个行程旅行;以及
(d) 确认您的怀孕过程没有并发症。
7.4.2. 您必须随身携带一份医疗证明的副本。 如果您在旅行期间的任何时候无法按我们的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该证明,我们保留拒绝您乘机的权利。
7.4.3. 我们通常不允许承运出生不满七 (7) 天的新生儿。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 携带新生儿旅行时,您必须随时携带出生日期证明。
7.5. 医疗费用报销
如果您在飞机上受伤或生病(除非由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的原因),我们为您治疗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医疗和交通费用,均由您承担。 若因我方必须备降(改飞)航班,而您未能遵守第 7.2 条或第 7.4 条中适用于您的任何条件,则我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将由您独自承担。 我们可能会用您机票中任何未使用部分的价值,或我们持有的属于您的任何资金来冲抵任何此类费用。
8.1. 免费行李限额
8.1.1. 您的行李限额取决于您购买的机票。 您的行李限额将显示在您的机票上,如果是电子机票,则将显示在您的行程单/收据上,并且取决于您乘坐航班时适用的行李规定。有关各舱位的具体限额,请参阅第 8.7.7 节。如有需要,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可提供附加条件和限制。
8.1.2. 请注意,当您使用我们的代码共享或联运合作伙伴服务时,可能适用不同的行李限额。 如果您不确定乘坐哪家航空公司的航班,我们建议您联系当地旅行代理或我们的预订团队,并向该航空公司咨询有关您的免费行李限额的信息。 无论如何,在您完成预订之前,我们将在我们的网站为您提供这些信息。
8.2. 超限行李
8.2.1. 您需要为超出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承运支付费用。 您可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索取这些费率信息,并且我们可自行决定是否更改这些费率。 我们保留拒绝承运超出行李限额的行李的权利。 仅当飞机上有合适的空间并且您已支付承运超限行李的适用额外费用时,我们才会在同一航班上承运您的超限行李。 如果当前航班无法容纳更多行李,我们有权在后续航班中运送任何超限行李。有关各舱位的额外托运行李限额,请参阅第 8.7.7 节。
8.2.2. 除服务性动物外,动物应被视为超限行李,如第 8.10 条的进一步规定。
8.3. 超限估价申报
如果我们在相关地点提供超限估价服务,您可以申报超过适用责任限额的托运行李价值。 您将有责任支付当时适用的费用。 超限价值附加费应自旅程始发地起计收,直至抵达目的地全程适用。 如果航班由其他承运人运营,则必须申报超限价值并直接向其支付。 如果中途有经停站,我们仅接受经停站的超限价值申报。 若运输服务中部分航段将由未提供超限申报价值服务的另一承运人负责承运,我方有权拒绝接受针对托运行李的超限价值申报。 如果物品描述不正确、包装不当或损坏,我们保留拒绝托运超限估价行李的权利。 对于不可接受作为行李的物品,我们不会提供超限估价。 每次托运行李时,您都必须重新申报并支付相应费用。
8.4. 不可作为行李的物品
8.4.1. 您的行李中不得包含以下物品:
(a) 不构成第 1 条所定义的“行李”的物品;
(b) 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的物品,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危险品规则》和/或我们的规则中规定的物品(可根据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c) 任何出发地或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法规、命令或政府政策禁止运输的物品;或者
(d) 我们合理地认为不适合运输的物品,因为它们危险、不安全,或者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状或特性,或者考虑到所使用的飞机类型等因素,属于易碎或易腐烂的物品。
我们可根据要求提供有关不可接受物品的信息。
8.4.2. 除狩猎和体育用途外,禁止将枪支和弹药作为行李运输。 用于狩猎和体育目的的枪支和弹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枪支必须卸下弹药并启用保险栓,然后进行适当的包装,以达到我们的认可。 弹药的运输须遵守 8.4.1 条中规定的 ICAO 和 IATA 规定,并且必须与枪支分开封装。 在任何情况下,您都必须在飞行前联系我们,因为这类情况需要获得民航当局和其他边境管制机构的批准。 您需要在航班起飞前至少三 (3) 天获得我们的批准(我们可自行决定是否批准)。 在开始承运之前,您可能还需要提供出发国家/地区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政府当局的所有许可证和清关文件。
8.4.3. 古董枪械、刀剑和类似物品等武器可由我们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作为托运行李,但不允许带入飞机客舱。
8.4.4. 您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易腐烂物品、食品、药物(除非您有个人处方)、雕像和艺术品、金钱、钥匙、珠宝、贵重金属、个人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设备、电脑、手机、相机、摄像机、移动电源等)、流通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样品、商业文件或其他可被视为贵重或不可替代的工作工具、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任何其他不适合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8.4.5. 如果您的行李中含有第 8.4.1、8.4.2 和 8.4.4 条所列的任何物品,尽管这些物品是被禁止携带的,但我们仍对这些物品造成的任何丢失、损坏或损害概不负责。 无论如何,我们对此类物品的潜在责任将限于《公约》规定的金额。
8.5. 拒绝承运的权利
8.5.1. 我们将拒绝将第 8.4 条所述的物品作为行李承运,除非以允许的方式承运,并且我们可能在发现后拒绝进一步承运任何此类物品,无论我们是否被告知或发现此类物品的存在。
安全或运营原因,或其他乘客的舒适度。 我们可根据要求提供有关不可接受物品的信息。
8.5.3. 除非我们合理地认为行李已妥善且安全地装在合适的容器中,否则我们可能拒绝接受行李运输。 如有需要,我们可以提供有关不可接受的包装和容器的信息。
8.5.4. 我们没有义务保管被拒绝承运的行李和/或物品。 根据要求,您将有责任向我们偿还因我们拒绝运输的行李的处置或安全运输而对我们施加或产生的任何罚款、费用、损失或责任。
8.6. 搜查权
8.6.1. 出于安全、健康和安保的原因,我们可能会要求您允许我们对您本人进行搜查和扫描,并对您的行李进行搜查、扫描或 X 光检查。 如果您不在场,我们可能会在您不在场的情况下搜查您的行李,以确定您是否持有或您的行李中是否包含第 8.4 条所述的任何物品或任何未根据第 8.4 条向我们出示的枪支、弹药或武器。 如果您不愿意遵守此类要求,我们可能会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 如果搜查或扫描对您造成损害,或者 X 光或扫描对您的行李造成损害,除非这是由于我们的过错或疏忽造成的,否则我们对此类损害不承担责任。 无论我们是否行使此项搜查权,均不应被视为我们同意承运任何根据本承运条件禁止承运的行李。
8.6.2. 您必须允许政府官员、机场官员、警察或军事官员以及参与您承运的其他承运人对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8.6.3. 您有责任自行了解并遵守其他国家/地区安全机构提出的任何要求,即托运行李须以能够在乘客不在场的情况下无损开启的方式进行固定或封装。
8.7. 托运行李
8.7.1. 当您的行李交付给我们,并希望我们将其作为托运行李承运时,我们将负责保管您的每件托运行李,并为其签发行李识别标签。
8.7.2. 托运行李上必须附有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标识。
8.7.3. 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在同一飞机上承运,除非我们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营原因决定通过其他航班承运。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由后续航班承运,我们将根据第 8.9.2 和 8.9.3 条的规定,在您的目的地机场将其交付给行李票持有人,除非:
(i) 取货地适用法律要求您亲自到场办理海关清关手续;
(ii) 托运行李通过其他飞机承运的原因与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或特性有关;或
(iii) 您未能遵守本承运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自费从抵达机场领取行李。
8.7.4. 除非我们决定您的托运行李不会与您在同一航班上承运,否则如果您未能登上装载行李的飞机,或者登机后在飞机起飞前或中转站离开飞机且未重新登机,我们将不会运输您的托运行李。
8.7.5. 您必须确保托运行李足够坚固且妥善封装,能够承受航空运输过程中通常及正常的严苛条件而不发生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8.7.6. 若您的托运行李重量未在客票上注明,且您未支付任何超限行李费用,则在未提供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将假定相关托运行李的总重量未超出您的免费行李限额。
8.7.7. 各舱位等级的具体行李限额
Economy Class(经济舱)
特惠 | 舒适 | 灵活 |
---|---|---|
随身行李 | ||
每位乘客可携带 1 件随身行李,最大尺寸为高 56 厘米、宽 36 厘米、深 23 厘米,最大重量为 7 公斤,另可携带一个小型笔记本电脑包或手提包,且必须放置在您前排座位下方。 | ||
托运行李 | ||
不允许 | 最大重量为 20 公斤,最大单件行李尺寸为高 75 厘米、宽 50 厘米、深 33 厘米 | 最大重量为 30 公斤,最大单件行李尺寸为高 75 厘米、宽 50 厘米、深 33 厘米 |
Business Class(商务舱)
舒适 | 灵活 | ||
随身行李 | |||
| |||
托运行李 | |||
最大重量为 40 公斤,最大尺寸为高 75 厘米、宽 50 厘米、深 33 厘米 | 最大重量为 20 公斤,最大单件行李尺寸为高 75 厘米、宽 50 厘米、深 33 厘米 |
Business Studio(商务单间)
Business Studio(商务单间) | ||
随身行李 | ||
| ||
托运行李 | ||
最大重量为 60 公斤,最大单件行李尺寸为高 75 厘米、宽 50 厘米、深 33 厘米 |
8.8. 非托运行李
8.8.1. 我们可能会不时指定您携带上飞机的行李的最大尺寸和/或重量。 如果我们没有这样做,您携带上飞机的行李必须放在您前面的座位下面,或飞机客舱内的封闭储物箱中。 如果您的行李无法以此方式存放,或重量超重,或因任何原因被认为不安全,则必须根据本第 8 条的规定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8.8.2. 对于我们认为不适合在货舱内承运的物品(例如精密乐器),以及不符合第 8.8.1 条要求的物品,只有您提前通知我们并获得我们的许可,我们才会接受在客舱内承运。 如果物品无法存放在头顶行李舱中,您可能需要为此项服务支付单独费用或购买额外的座位。 请联系我们了解更多详情。
8.9. 托运行李的领取和交付
8.9.1. 根据第 8.7.3 条的规定,您必须在目的地或经停站尽快领取您的托运行李。 如果您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领取,我们可能会向您收取存储费。 当我们保管未领取的行李时,我们的责任将减轻至仓库保管人的责任,而当由第三方存储时,则须按照与第三方商定的条件执行。
8.9.2. 只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 我们不承担检查行李识别标签持有者的身份或权限,或核查该人是否有权领取行李的责任。
8.9.3. 如果领取托运行李的人无法出示行李票并通过行李识别标签识别行李,我们将仅在该人向我们证明其对托运行李的权利并签署释放和赔偿表格的情况下,将行李交给该人。
8.9.4. 如果您的行李在目的地或经停站可供领取后三个 (3) 个月内仍未被领取,则该行李的所有权将被视为转移给我们,并且我们可以自行决定并按照我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该行李及其内部物品,而无需向您发出任何通知或承担任何责任。 此类处置所得的任何收益应由我们保留。
8.10. 动物
8.10.1. 除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明确例外情况外,我们可能仅接受猫和狗乘机。 除非您已申请并获得我们的事先批准,并且符合我们的适用规定和以下所有条件,否则我们将不接受运输动物:
- (a) 您必须确保您的动物附有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种证明、入境许可、过境许可、出境许可以及出境、入境或过境国家要求的其他文件,否则,我们将不接受此类运输。 此类运输可能受我们指定的附加条件约束,其内容可根据要求提供。
(b) 如果动物被接受为行李,则应将其连同食物一起妥善装在容器中,这些将不包含在您的行李限额内,但将构成超限行李,您将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
(c) 陪伴残疾乘客的狗以及情感支持或精神服务动物将在正常的免费行李限额之外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但须遵守适用法律或我们指定的条件(此类内容可根据要求提供)。
(d) 运输情感支持或精神服务动物需要额外的医疗证明,该证明必须在航班起飞前不早于六 (6) 个月由持证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出具,以证明该动物的服务性质以及乘客对此类支持的需要。
(e) 对于我们规定的任何其他附加条件,我们将在承运前通知您。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我们的网站
8.10.2. 如果承运不受《公约》责任规则的约束,我们对我们同意承运的动物的受伤或丢失、疾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类情况是完全由于我们的疏忽造成。
8.10.3. 如果我们运输的任何动物没有具备进入或过境任何国家、州或地区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出境、过境、入境、健康和任何其他文件,我们将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因一份或多份所需证书或许可证缺失或无效而导致我们遭受或产生的任何罚款、费用、损失或责任,您有责任(根据要求)向我们进行赔偿。
8.10.4. 如果您试图携带任何动物登机,而我们拒绝运输该动物,导致您无法旅行,对此我们概不负责。 接受运输动物的前提是您必须始终对该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该动物应始终处于您的唯一保管之下。 因此,您将承担与承运该等动物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动物对飞机、机上其他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由于拒绝动物进入目的地或经停站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如果该等动物被拒绝进入或过境任何国家、州或地区,我们对该等动物的受伤或丢失、到达延误、疾病或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8.11. 由机场安检人员移除的物品
对于从您或您的行李中移除的物品和/或由保安人员、机场官员、政府官员、警察或军事官员或与您承运有关的其他航空公司扣留的物品,我们概不负责,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乘客有责任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法规和准则。
8.12. 个人物品
如果您将个人财产留在我们的任何飞机上或我们使用的任何财产、机场设施或车辆中而无人看管,从而导致您的任何个人财产损坏、丢失或毁坏,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9.1. 时刻表
9.1.1. 我们的时刻表中显示的或告知您的航班时间和飞行时间可能会在发布(或签发)日期和您实际旅行日期之间发生变化。 我们不向您保证航班时间和飞行时间,并且它们不构成您与我们之间的承运合同的一部分。 航班时刻可能随时变更且不另行通知,我方对中转衔接不承担任何责任。
9.1.2. 在我们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通知您当时有效的预定航班时间,并将体现在您的机票上。 我们可能需要在您签发机票后更改预定的航班时间。 您有责任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提供您的联系信息,以便我们或授权代理可以尝试通知您任何此类变更。 如果您购买机票后,我们对预定的航班时间做出重大变更,而您无法接受,并且我们无法为您预订您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您将有权根据第 10.2 条的规定获得退款。 除此之外,我们对您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9.1.3. 我们可能会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更换其他承运人或飞机。
9.2. 取消、改航、延误等
9.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您和您的行李的延误。 在实施这些措施时,为了防止航班取消,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安排其他承运人和/或飞机代表我们运营航班。 造成延误或取消的某些情况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罢工、鸟击、影响其他航空公司的紧急情况、空中交通管制措施、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您因取消或延误而承担的责任可能有限。
9.2.2. 除《公约》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按照时刻表合理运营航班、无法提供先前确认的座位、未能在您的目的地或经停站停留,或导致您在航班预定到达时间之后错过您已确认预订且有足够时间转机的转机航班,我们将根据您的选择:
(a) 尽早让您搭乘我们还有空位的其他已排期航班,您无需额外支付费用,并在必要时延长您的机票有效期;或者
(b) 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我们自己的服务或其他承运人的服务,或其他方式和类别的交通工具将您重新安排到您机票上显示的目的地,而您无需支付额外费用;或者
(c) 按照第 10.2 条的规定为您办理退款。
9.2.3. 当发生第 9.2.2 条所列的任何事项时,除非《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则或法规另有规定,第 9.2.2 条 (a) 至 9.2.2 (c) 款概述的选项是您可获得的唯一和专属救济,我们对您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9.3. 拒绝登机和降级
9.3.1. 如果我们无法提供先前已确认的座位,我们将根据适用法律、本一般承运条件和我们的拒绝登机补偿政策向被拒绝登机的乘客提供补偿。 我们可以根据要求为您提供我们的拒绝登机补偿政策的副本。 除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任何额外的损失或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9.3.2. 在极少数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为您提供机票上所示舱位的座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被降级到低于机票上所示舱位等级的旅行,根据第 9.3.4 条,您可以按照适用法律要求退款。 或者,您可以选择根据第 10.2 条的规定获得非自愿退款。 除此之外,我们对您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9.3.3. 我们将寻找愿意自愿放弃所持登机牌的航班座位的乘客,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分配超额预订航班的可用座位时,我们将优先考虑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病或残疾的乘客,但前提是已提前通知此类乘客将搭乘相关航班。 我们将按照剩余乘客办理登机手续的顺序为其分配座位。 在分配此类座位时,我们还可能制定其他非歧视性标准。
9.3.4. 如果您被拒绝登机或被降级搭乘我们从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机场出发的航班,或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购买了机票,在以下情况下,您:
(a) 持有已确认的预订;
(b) 已满足适用的值机截止时间,并且没有因适用本承运条件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无法登机;并且
(c) 并非免费旅行,或者享受通常不向公众提供的折扣票价;
您可能享有某些额外的权利和权益。 我们将按照适用法规规定的方式提供这些信息。
9.4. 根据欧盟法规 261/2004 提出赔偿要求
9.4.1. 如果您有权根据欧盟法规 261/2004 或纳入欧盟法规 261/2004 的适用国家法律,就取消、长时间延误或拒绝登机提出索赔,则本条规定适用。
9.4.2. 您必须直接向我们提交您的索赔,并允许我们在二十八 (28) 天(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时间,以较短者为准)内直接回复您的索赔,之后您才能聘请第三方代表您提出索赔。 索赔可以提交至我们的网站。 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您在直接向我们提交索赔之前咨询法律顾问或其他第三方公司。
9.4.3. 如果您没有首先直接向我们提交索赔并允许我们根据第 9.4.2 条作出回应,我们将不会处理第三方代表您提交的任何索赔。 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必须附有适当的文件,证明第三方有权代表您行事。
9.4.4. 第 9.4.2 条和第 9.4.3 条不适用于无能力自行提出索赔的乘客或未成年人。 缺乏行为能力的乘客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表其向我们提出索赔。 我们可能会要求提供证据证明法定监护人有权代表乘客提出索赔。
9.4.5. 您可以代表同一预订中的其他乘客向我们提出索赔。 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证据,证明您已获得预订中其他乘客的同意,可以代表他们提出索赔。
9.4.6. 任何付款或退款都将支付至用于预订的支付卡或预订时乘客的银行账户。 我们可能会要求提供证据来验证相应的银行账户是否由相关乘客持有。
9.4.7. 针对我方提出的赔偿、损害赔偿或退款权利的转让,仅在以下情形下有效:权利受让方为在您航班预订信息中登记为附加乘客的自然人;和/或(若您属于旅行团体成员)为该旅行团体的其他乘客;和/或(若乘客为未成年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其法定监护人。 在所有其他情形下,任何针对我方提出的赔偿、损害赔偿或退款权利若被转让予第三方,均属无效。 若法律强制要求对债权进行转让或代位行使,则本禁止转让条款不适用。
9.5. 错误或遗漏的责任
除因故意造成损害之行为或疏忽、且明知损害极可能发生之情形外,我方对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公开发布计划中存在的误差或遗漏,或我方员工、代理人或代表就航班起降日期/时间或任何航班的运营情况所作陈述之不实,均不承担责任。
10.1. 一般规定
在不损害您根据《公约》或其他适用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我们将按照适用的票价规则或关税退还机票或任何未使用的部分,具体如下:
10.1.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我们有权向机票上载明姓名的人士或已支付机票费用的法人或自然人退款,但须出示令人满意的付款证明。
10.1.2. 如果机票是由机票上指定的乘客以外的其他人支付的,并且机票表明有退款限制,我们将只向机票付款人或其订单退款。
10.1.3. 如果机票是由有权获得退款的人以外的任何人出示的,并且我们本着善意向出示该机票的人退款,则我们对有权获得退款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4. 如果乘客没有指定此类限制,并且机票是由旅行代理代表乘客支付的,我们有权向旅行代理全额退款。
10.1.5. 除机票遗失的情况外,只有向我们交出机票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后才能退款。 如果您的机票是电子机票,则此要求不适用。
10.1.6. 您应该向签发机票的实体提出机票退款申请。 对于从我们的网站购买的机票,您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在线或通过我们的呼叫中心或销售办事处提出退款申请。 一旦提出在线申请,并且您有资格获得退款,我们将在申请后四十五 (45) 天内提供退款。
10.2. 非自愿退款
10.2.1. 如果我们 (a) 取消您的航班,(b) 未能按照计划合理运营您的航班,(c) 未能让您搭乘已确认预订且已在适用的值机截止时间和登机截止时间之前的航班,并且您没有因本承运条件允许的原因被拒绝承运,(d) 未能在您的目的地或经停站停留,或 (e) 导致您错过您已确认预订且在航班预定到达时间之后有足够时间转机的转机航班,则退款金额为:
(i) 如果机票未使用,则退还相当于已付票价的金额(包括可退还的税费和附加费);或者
(ii) 若机票已部分使用,则退款金额不得低于已支付票价与机票已使用航段(含可退还税费及附加费)间适用票价之差额。
10.3. 自愿退款
10.3.1. 如果根据适用的票价规定或关税,您有权因第 10.2 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获得机票退款,退款金额应为:
(i) 如果机票未使用任何部分,则退款金额等于已付票价(包括可退还的税费和附加费)减去任何适用的管理费和取消费;或者
(ii) 如果机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额等于已付票价与机票已使用地点之间的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包括可退还的税费和附加费),减去任何适用的管理费和取消费。
10.4. 遗失机票退款
10.4.1. 如果您遗失了机票或其中的一部分,在向我们提供令人满意的遗失证明并支付合理的管理费后,我们将在机票有效期过后尽快退款,条件是:
(a) 需要更换或退款的遗失机票或其一部分最初是由我们签发的;
(b) 遗失的机票(或其部分)未曾被使用、未曾由我方或第三方办理过退款手续,亦未曾被替换。
(c) 接受退款之人须以我方指定之形式承诺:若我方事后发现存在欺诈行为、遗失机票(或其部分)被实际使用、或退款被支付予任何持票人之情形,则其应向我方返还所退款项,并偿付我方为定位、通知您及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开支。
10.5. 拒绝退款的权利
10.5.1. 如果在机票有效期过后提出退款申请,或者退款申请不是由机票上所列姓名的人员,或付款人本人或其代表提出的,我们可能会拒绝退款。
10.5.2. 若您已将机票出示于我方或政府官员以作为离境该国的意图证明,除非您能令我方确信您已获准在该国居留,或您将通过其他承运人或交通工具离境该国,否则我方有权拒绝办理该机票退款。
10.5.3. 如果机票因旅行证件、护照或身份证件无效而被扣押,或者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我们可能会拒绝退款。
10.5.4. 如果您因在飞机上的行为或未遵守本承运条件的规定而被拒绝承运或被带离飞机,我们可能会拒绝为您的机票办理退款。
10.6. 货币和退款至支付卡账户
10.6.1. 我们保留以与支付机票时相同的方式和货币退款的权利。
10.6.2. 使用支付卡支付的机票的退款将记入最初购买时使用的支付卡账户。 由于货币兑换率和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费用不同,记入支付卡账户的可退款金额可能与最初扣除的金额有所不同。 此类变更并不赋予您向我们提出任何索赔的权利。
10.7. 机票退款申请主体资格
我方仅对由我方或我方授权代理签发的机票办理自愿退款。
10.8. 您的权利限制
除非我们在本承运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本第 10 条规定的退款权利代表您在因任何原因未能搭乘飞机时对我们的唯一权利,并且对于您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11.1. 一般规定
11.1.1. 如果我们合理地认为您在地面或飞机上的行为可能:
(a) 违反对该飞机拥有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法律;
(b) 危害或威胁到(无论是通过恶作剧威胁还是其他方式)飞机或任何人员或财产;
(c) 妨碍、阻止或干扰机组人员或地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d) 致使航班推迟起飞或抵达,或导致飞机改航;
(e) 不遵守机组人员或地面工作人员的任何指示或指令,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吸烟、饮酒或吸毒、安全或使用电子设备的指示或指令;或
(f) 以任何方式或可能对其他乘客、地面工作人员、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不适、痛苦、不便、损害或伤害。 例如,这包括录制视频和/或拍照(个人视频和照片除外),我们可能会采取我们认为合理必要的措施来阻止此类行为的继续,包括做出限制。 我们有权在任何航程节点拒绝您登机、要求您下机或终止后续承运,且我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希望与我们的航空公司签订进一步的承运合同,我们可能会拒绝您,且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您可能会因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诉。 我们不会为您机票中任何未使用的部分办理退款。
11.1.2. 如果发生第 11.1.1 条所述的任何情况,我们还保留以下权利:
(a) 向任何相关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报告相应情况;
(b) 采取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继续或重复,包括:例如人身限制和/或将您带离飞机和/或在中途停留后拒绝承运您(无论是否以将您赶下飞机为目的);以及
(c) 我方有权要求您偿付我方为制止您的行为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我方因您的行为而向其他乘客、地面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支付的赔偿费用,并偿付您可能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的修复或重置费用。
11.2. 支付改航费用
11.2.1. 如果由于您在第 11.1.1 条中提到的行为,我们根据合理判断决定将飞机从原来的目的地改航,以便卸下您和/或您的行李,您必须支付因此类改航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空中交通管制费、转移燃油费、机场着陆费和必要的机组人员费用。 此外,您还必须偿还我们因以下原因产生的任何费用:
(a) 为带离您和/或您的行李而导致飞机延误;
(b) 偿付您造成的任何财产灭失、损坏或损毁的修复或重置费用;和
(c) 赔偿因您的行为而受到影响的任何乘客或机组人员。
11.2.2. 我们可以根据第 11.1.2 和 11.2.1 条,用我们持有的您的任何资金冲抵我们产生的任何费用。
11.3.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原因,我们可能会禁止或限制在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可穿戴技术设备、智能手表、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 播放器、iPod、电子游戏或传输设备,包括无线电遥控玩具和对讲机。 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1.4. 无烟航班
我们所有的航班均为无烟航班。 飞机所有区域均禁止吸烟。
11.5. 机上酒精饮料
除非我们向您提供酒精饮料,否则您不得在飞机上饮酒(无论是从我们或其他人处免税购买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 我们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酒精饮料或撤回已提供的酒精饮料。
12.1. 附加服务和第三方服务
12.1.1. 若我方为您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服务,或若我方签发与第三方提供的交通或服务(非航空运输)相关的票证或凭证(如酒店预订、旅行保险、接送机服务或租车服务),则我方仅作为您的代理行事。 该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将适用。 在您完成预订之前,我们可以根据您的要求向您提供一份副本。
12.1.2. 如果我们还向您提供地面运输,则此类地面运输可能适用其他条件。 如您有要求,我们可以提供此类条件的详细信息。
12.1.3. 对于我们为您安排的任何地面运输或任何其他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完全是由于我们的疏忽造成的。
12.2. 机上娱乐系统 (IFE)、OnAir 通信系统和机上餐食
12.2.1. IFE
12.2.1.1. 可以根据飞机类型、客舱等级和航线为乘客提供 IFE。 我们不保证 IFE 的可用性或不间断使用;也不保证任何其他宣传的机上服务的可用性。 IFE 列表可能会被我们单方面修改或取消。
12.2.1.2. 我们将在所有航班上提供免费音频耳机,供您进行机上视频和/或音频娱乐。 音频耳机属于我们,将供飞行期间使用,并且必须根据机组人员的要求或在任何情况下在下飞机前归还给我们。
12.2.2. 机上互联网服务
12.2.2.1. 我们的部分飞机上可能提供 OnAir 通信服务。
12.2.2.2. OnAir 通信服务以“现有可用”为基础提供,我们不保证此类服务的可用性,也不保证飞行期间服务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 我们明确否认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特定或任何用途的适用性的保证。 对于因任何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故障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中断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数据损失,我们概不负责。 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这些服务并不构成本承运条件规定的违约,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不对任何后果性、间接性、特殊性或附带性损害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使用 OnAir 通信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账单,我们既无法控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些费用和账单将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直接向您收取。
12.2.2.3. 我们对通过 OnAir 通信服务传输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的保护或隐私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机上餐食
我们无法保证提供特殊餐食或广告中宣传的餐食选择。 餐食可能并不总是符合其确切描述,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它们是由第三方餐饮服务商准备的。 我们无法保证餐食中不含坚果,对坚果过敏的乘客要注意,飞机上无法保证没有坚果。
13.1. 一般规定
13.1.1. 您应自行负责获取和持有所有必需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出境、入境或过境国家/地区的所有法律、法规、命令、要求和旅行要求。
13.1.2. 对于任何乘客未能获得并持有此类文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则或指示而造成的后果,我们概不负责。 我们的任何代理、雇员或员工为您提供的有关获取必要文件或签证或遵守此类法律、法规、指令、要求或规定(无论以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的任何协助或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取代或放弃乘客根据上述第 13.1.1 条全权负责向相关部门寻求并遵守的协助和信息。
13.1.3. 有关所需旅行证件的详细信息,我们建议您在预订之前联系与您的航班相关的所有国家/地区的大使馆、领事馆或其他相关机构,以确保您了解适用于您的所有要求。 如果您不立即出行,我们建议您在开始旅行之前再次联系相同的机构,以确保适用于您的要求没有改变,并且您的旅行证件对所有航班、目的地和计划的经停站仍然有效。
13.2. 旅行证件
13.2.1. 旅行前,您必须取得并出示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要求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并允许我们获取和保留这些文件的复印件。 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要求,或者您的旅行证件看起来无效,无法入境、过境或离开您行程中的任何国家/地区,我们可能会核实这些证件并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13.2.2. 如果需要,您必须在飞行途中的任何时候向我们出示这些文件,以便我们在飞行期间将这些文件交由飞机上的机组人员保管,并为您出具收据。 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要求,我们保留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的权利。
13.2.3. 如果您的签证或旅行证件看起来不完整或出现损坏、涂改或残缺,或者您未遵守本第 13.2 条的其他要求,我们将不接受为您或您的行李提供承运。 即使在我们明确您未遵守第 13.2 条之前,您已开始或完成部分承运,我们也有权以此方式拒绝承运。
13.2.4. 对于任何承运人或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没收的您的旅行证件、身份证件或机票,我们不承担归还责任。
13.3. 拒绝入境
13.3.1. 如果您被拒绝入境任何国家/地区(包括您在前往目的地途中过境的国家/地区),您将有责任按要求全额偿还我们有关政府对我们处以的任何罚款、罚金或费用。 此外,您还需支付从该国家/地区出境的交通费用以及护送人员(如果需要)的相应费用。 我们可将为未使用的承运服务已支付给我们的款项,或我们所持有的您的任何资金,用于支付此类费用。 对于已收取的运送至拒绝承运地点或拒绝入境地点的运费,我方将不予退还。
13.3.2. 我们将使用下一班立即可用的航班将您从入境口岸送至您的出发机场、下一目的地或允许入境的第三国/地区。
13.3.3. 我们保留将您转交其他承运人的权利。
13.4. 乘客需承担罚款、拘留费用等
您必须按要求偿还我们因您未能遵守有关国家/地区的任何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要求,或未能出示入境或过境此类国家/地区所需的文件而产生的任何罚款、罚金、拘留费用、驱逐出境或遣返费用、押送费用、为您签发的机票费用或任何其他支出。 我们可能会将我们所持有的、您的任何资金用于冲抵此类付款或支出。
13.5. 海关检查
如果需要,您应接受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行李的检查。 对于您在检查过程中或因未能遵守此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如果您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或疏忽给我们造成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您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害,您应向我们进行赔偿。
13.6. 安全检查
您应接受我们、我们的代处理机构、政府官员或公务人员、机场官员、警察或军事官员以及参与您承运的其他承运人进行的任何安全检查、搜查和扫描。 对于您在检查过程中或因未能遵守此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如果您不允许进行任何此类安全检查、搜查和扫描,我们将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
14.1. 根据《公约》,我们和其他承运人根据一张机票或联票进行的承运被视为一次单一运输。
14.2. 如果承运人已经签发机票,或者是机票上或为连续运输签发的联程机票上首先指定的承运人,则承运人对由其他承运人完成的旅程部分不承担责任,但 14.3 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14.3. 若发生损害,乘客可向在发生损害的运输过程中实际执行运输的承运人提出索赔。
15.1. 适用规定
15.1.1. 对于国际运输,适用于我们责任的规则应按照本承运条件、《公约》或适用法律的规定执行。 如果您的运输不受《公约》责任规定的约束,则应适用本第 15 条规定的规则。
15.1.2. 我们对国内运输的责任受这些承运条件和适用的国家/地区法律的管辖。
15.2. 其他承运人的责任
您的旅程中涉及的每个承运人的责任将由适用法律及其自身的承运条件决定。 我们的责任条款如本条款所述。
15.3. 乘客死亡或受伤
15.3.1. 我们将对在飞机上或者登机或下机期间发生《公约》规定的事故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3.2. 我们有权根据《公约》(如适用)或适用法律获得辩护,并且我们的责任不包括间接或后果性损害,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已证明的损害金额。
15.3.3. 对于因死亡或人身伤害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最高金额为 128,821 SDR,我们不会排除或限制我们的责任。
15.3.4. 尽管有第 15.3.3 条的规定,如果我们证明损害是由于受伤或死亡的乘客(或索赔人)的疏忽或其他错误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或由于其有过错程度的疏忽或其他错误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我们可以根据适用法律全部或部分免除我们的责任。
15.3.5. 如果每位乘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金额超过 128,821 SDR,且我们能证明以下情况,我们将不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
(a) 该损害并非由于我们或我们代理的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或
(b) 该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不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若法律要求我们向您支付款项,在确定有权获得赔偿的自然人身份后,我们将毫不拖延地、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晚于十五 (15) 日内,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预付款项,以满足与所遭受的困难程度相称的即时经济需求。
15.3.7. 任何预付款的金额将与因死亡或人身伤害而遭受的经济困难成比例,但如果发生死亡,则每位乘客的预付款金额不得低于 16,000 SDR。
15.3.8. 根据第 15.3.6 条和第 15.3.7 条支付的预付款须遵守以下规定:
(a) 如果我们证明以下情况,则任何人都无权获得付款:
(i) 该损害并非由于我们或我们代理的疏忽或其他错误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或
(ii) 该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不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b) 如果收款人无权根据第 15.3.6 条或第 15.3.8 (a) 条的规定收取预付款,或者收款人或与付款相关的乘客造成或促成了与付款相关的损害,则任何付款的收款人有义务退还所有付款;
(c) 付款将冲抵我们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的责任的任何后续应付金额;
(d) 就死亡而言,我们不会向您支付超过 128,821 SDR 的预付款,预付款将不超过我们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责任向收款人支付的最高损害赔偿金;以及
(e) 付款并不构成我们对责任的认可或承认。
15.3.9. 对于因您的身体或一般健康状况或此类状况的恶化而导致的任何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我们概不负责。
15.4. 乘客延误
15.4.1. 对于延误,除本承运条件另有规定外,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我们承担责任,则根据适用《公约》,此类责任限于 5,346 SDR。
15.4.2. 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我们已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害,或者采取这些措施对我们而言是不可能的,我们将不对因乘客延误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5.5.行李
15.5.1. 我们不对非托运行李的损坏承担责任,除非该损坏是由于我们的疏忽造成的,并且乘客或索赔人能够证明该疏忽切实发生。
15.5.2. 对于因行李本身固有缺陷、性质或瑕疵所导致的行李损害,或因您行李内所装物品造成的损害,我们概不承担责任。 同样,对于因航空运输通常和正常条件下产生的合理磨损与消耗所导致的行李损坏,我们不承担责任。
15.5.3. 除非您能证明该损害系由我们故意或不计后果且明知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所致,否则,我们对行李损害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可证明的直接损失,且以下列最高限额为限:
(a) 当《华沙公约》适用于您的承运时,非托运行李损坏赔偿限额为每位乘客 332 SDR(或等值的当地货币);
(b) 如果《华沙公约》适用于您的承运,托运行李的损坏赔偿最高金额为每公斤 17 SDR(或等值的当地货币),或者我们根据第 15.5.4 条同意的任何更高金额;
(c) 如果《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您的承运,我们对托运行李损坏的责任最高限额为每位乘客 1288 SDR(或等值的当地货币),或者我们根据第 15.5.4 条同意的任何更高金额;
(d) 如果您的承运适用当地法律而非《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则当地法律规定的对非托运行李和托运行李损害的最高责任限额适用于您的行李;
(e) 如果《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均不适用于您的承运,且适用的当地法律未规定我们的责任限制,则第 15.5.3 (a) 条和第 15.5.3 (b) 条规定的对非托运行李和托运行李的损害的最高责任限额分别适用于非托运行李和托运行李的损害。
15.5.4. 在提供损失证明的情况下,如果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填写特殊价值申报并支付我们规定的额外费用,您可以享受更高的托运行李损坏责任限额,最高可达我们指定的金额。 当航段由其他承运人运营时,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特殊价值声明。
15.5.5. 对于您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损坏,我们概不负责。 您应对您的行李对其他人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任何乘客因其财产对他人的伤害或对我们或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均应赔偿我们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5.5.6.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您行李中任何根据第 8.4 条不允许放入托运行李的物品的丢失、损坏或由其造成的损坏,我们概不负责,包括易碎或易腐烂物品、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例如金钱、珠宝、贵重金属、计算机、个人电子设备、流通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品。 如果发生任何损害、延误或损失索赔,我们保留利用《公约》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过失抗辩的权利。
15.5.7. 若您的托运行李重量未在行李票上登记记录,则将假定该托运行李的总重量未超出所乘舱位等级对应的适用免费行李额度。
15.5.8. 若您的行李运输由多家承运人依次分段完成,且相关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如《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该全程运输,您仅在以下情形下有权直接向我方提出索赔:
15.6. 一般规定
15.6.1. 对于我们与其他承运人联合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我们将对与我们签订承运合同,且在其机票上以航空公司识别代码显示我们为承运人的乘客承担责任。 如果我们是发生损害的航班的运营商,我们仅对我们的代码共享合作伙伴对乘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5.6.2. 如果我们签发机票或托运行李以供另一承运人运输,我们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这样做。 尽管如此,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第一家或最后一家承运人提出索赔。
15.6.3. 对于因我们遵守或您未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15.6.4. 除非本承运条件或适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我们仅对根据《公约》已证实的损失和费用的可追偿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15.6.5. 承运合同(包括本承运条件和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雇员、员工和代表,其适用范围与适用于我们的范围相同。 您从我们及我们的授权代理、雇员、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处可获赔的全部追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方依法应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若存在责任限额情形)。
15.6.6. 对于任何政府官员、机场官员、警察或军事官员,以及参与您运输的其他承运人对乘客行李或任何个人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而导致的行李丢失、损坏或延误,我们概不负责。
15.6.7.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承运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放弃我们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可享有的任何责任的排除或限制或任何辩护。
15.6.8. 本承运条件的任何内容均不放弃我们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对任何公共社会保险机构或任何有责任支付赔偿或已就乘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害支付赔偿的人所享有的责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或任何辩护。
16.1. 索赔通知
16.1.1. 在交付行李时接受行李且没有提出投诉,足以证明行李已完好交付并符合承运合同的规定,除非您能证明并非如此。
16.1.2. 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损坏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发现损坏后立即通知我们,但前提是:
(a) 对于物理损坏,在收到行李后七 (7) 天内;
(b) 对于丢失的托运行李,在托运行李应到达之日起七 (7) 天内;以及
(c)对于延误的托运行李,自行李交付给您之日起二十一 (21) 天内。
16.1.3. 任何该等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16.2. 诉讼时效
如果未在抵达目的地之日、飞机预定到达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起两 (2) 年内提起诉讼,则任何损害赔偿权利均将消失。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地法院的法律规定执行。
16.3. 索赔和解
如果我们与您达成索赔和解,则需要您签署一份免责与赔偿表格。
本承运条件以及对您和您的行李的承运还受我们为了安全、方便乘客和准时等运营事宜而采用的某些其他规定和条件的约束,您可以应要求在我们的办公室和服务台查阅这些规定和条件。 这些随时变化的规定和条件非常重要。 其中涉及以下事项:
- 需要特殊协助的乘客的运输;
- 限制使用电子设备和物品;
- 运输动物;
- 值机截止时间和登机截止时间;
- 行李要求和限制;
- 当持卡人不陪同乘客时有关银行卡购票的要求;以及
- 假日套餐。
如有需要,我们可以提供有关这些事项的规定。
18.1. 本承运条件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设,不用于解释正文。
18.2. 我们将尽合理努力对适用法律、法规、命令或政府政策的解释做出正确的决定,以符合第 7.1 条(我们拒绝承运的权利)和第 11.1.1 条(您在飞机上的行为)的规定。 您承认,有时可能必须在时间有限且没有适当机会进行任何或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做出此类决定。 因此,我们做出的任何此类决定都将是最终决定并对您具有约束力,即使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只要我们在做出决定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它是正确的就应如此。
18.3. 如果我们在这些承运条件中明确规定您必须遵守适用法律或适用的政府、国际民航组织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要求,您必须确保始终遵守此类适用法律或要求,尤其是在您的承运日期。
18.4. 本承运条件中提及的所有日期和时间段均按照公历(格里高利历)计算。
18.5. 我们的一般承运条件的原文为英文,为了方便参考,我们提供其他语言的翻译。 如果英文文本和非英文文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则以英文文本为准,除非当地适用法律另有要求。